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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市人社局网站发布
《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》
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
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处理
(一)受疫情影响,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,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,应如何处理?
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,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,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,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(二)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规定?
电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,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,应当符合《电子签名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。企业应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完整、准确、不被篡改。
(三)企业停工停产,能否中止劳动合同?
停工停产期间,企业不得单方中止劳动合同,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,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。
(四)职工拒绝返岗,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?
企业复工复产后,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,对拒绝返岗职工,经劝导无效的,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(五)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,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的,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告知义务?
疫情防控期间,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,可采取传真、电子邮件、短信、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,并保留相关证据。
(六)受疫情影响,试用期内的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,试用期能否顺延?
企业可相应顺延试用期并告知职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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